您的位置 主页 正文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标准?

一、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标准?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2)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一、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标准?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2)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3)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5)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6)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5)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

人防工程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二、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总 则

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三、农村需要建设人防工程吗?

实现人防产转型,创新在农村建设人防工程。

在专业评估其满足疏散地域“六能”(能指挥、能掩蔽、能生活、能生产、能教育、能医疗)标准的基础上,人防创新模式,以疏散地域建设跨界融合乡村振兴,帮扶、指导其建设人防疏散地域,给予政策和项目支持。

人防疏散基地建成后,面向青少年科普国防、党史、禁毒、环保、应急、防灾等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吸引了全国人防系统、教育系统的参观者和培训者,形成了品牌和美誉度。

四、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作为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关键合同之一,人防检测合同在确保建筑安全和质量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施工方责任不明确或双方解释不一致等原因,合同纠纷常常发生。本篇文章将会就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人防检测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

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的产生通常源于以下几个常见原因:

  •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未能明确表达各自权利和责任,或者合同中的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和解释,给后续的工程施工过程带来了巨大风险。
  • 施工方责任不明确。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施工方的工程质量不达标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人防设施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引发合同纠纷。
  • 合同解释不一致。由于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存在多个解释,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条款的解释出现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

为了避免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1. 合同条款要明确详细。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一起详细讨论和规划合同的条款。确保合同中的每个约定都具备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
  2. 施工方责任要明确界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方对人防设施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同时也需要明确监理方对施工方的监督和检验要求,确保施工方按照标准施工。
  3. 合同解释要达成一致。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例如可以规定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或者指定专业机构进行解释。
  4. 及时沟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始终保持沟通畅通,并建立起诚信和友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及时的沟通解决问题,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当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发生时,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解决,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常见的解决办法:

  •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通常能够保持合同关系的延续,并确保合同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 调解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在于高效解决争议、维护合同关系的连续性和灵活性。
  •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仲裁相对于诉讼具有被执行效果好、速度快等优势。
  •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当其他方式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可能对合同双方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法律风险:

  1. 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2. 合同效力。合同纠纷的产生可能导致人防检测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法院有可能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变更合同内容,从而对合同双方产生重大影响。
  3. 声誉损失。合同纠纷的发生可能对双方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中,口碑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纠纷会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人防检测合同纠纷虽然常见,但通过合适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法律风险,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签订前要明确合同条款、责任和解释方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如果合同纠纷发生,应当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遵循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五、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什么?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指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贷,因地质可以不修建、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根据这张发票入帐时借,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

七、人防工程可以随意易地建设吗?

人防部门收的这个易地建设费是存在国库里面专款专用,作为建设地下商业街、公共的疏散基地等项目的资金,意思就是要你建人防工程你不见或你那个地方因为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建,就拿这个钱换一个地方建设人防工程。至于人防工程离你多远的问题,那就只能问问人防主管部门了。

八、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一、总 则

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10、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3、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二、术 语

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2、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3、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4、 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5、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6、 明挖

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7、暗挖

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8、 防护门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9、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10、密闭门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11、门框墙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来的荷载的墙。

12、防爆波活门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13、密闭阀门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14、自动排气活门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15、防爆防毒化粪池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16、水封井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

17、防护密闭隔墙

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18、密闭隔墙

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19、防冲击波闸门

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闸门。

九、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申报流程?

第一步:进入申报界面

进入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非税申报】,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缴费人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选择按次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点击进入申报。

第二步:完成申报

在申报信息中点击增行,征收项目选择“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品目选择“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费款所属期选择申报当日。

根据民防部门出具的核定单内容将“地上建筑总面积”填入应缴费基数,“减免金额”填入减免费额,依据减免理由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等录入相关信息。

系统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费额”。在“备注”栏中手动输入民防部门出具的核定单民防编号(例,民防编号:市缴2021000),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

点击申报后,系统自动跳转申报结果查询界面,再次核对征收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

第三步:费款缴纳

进入【税费缴纳】界面,选择申报产生的缴费数据,可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支持的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第四步:开具证明

缴费完成后可进入【证明开具】模块,输入相应信息查询缴费数据,勾选相应缴费信息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十、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市容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

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本市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办理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平时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

第十三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三)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 年5月1日起施行。1986 年8月1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