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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2021?

一、审理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

一、审理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案件审理的职责?

(一)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按照处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并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二)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四)审理申诉案件。

(五)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六)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八)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三、案件审理室职责?

你好,案件审理室是负责处理法院案件的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登记:案件审理室接收各级法院的诉讼材料,并对其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案件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理。

2.案件分配:案件审理室根据法院内部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登记的案件进行分配,确保每个法官都能够承担适当数量的案件。

3.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室要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能够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4.法律咨询:案件审理室也需要为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其了解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要求。

5.文书制作:案件审理室还需要负责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传票、通知等,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6.档案管理:案件审理室还需要对已经审理结束的案件进行归档和管理,确保相关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反诉案件如何审理?

  1982 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6条规定:“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09条还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  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反诉的内容与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同。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做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其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环保案件审理规定?

环保案件的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理范围:环保案件的审理范围通常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适用、环境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环境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判决等。审理程序:环保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审、调解和裁决等环节。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举证、质证、辩论等,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审理标准:环保案件的审理标准一般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裁决是否公正等。审理期限:环保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此外,在环保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侵犯人权和歧视现象。保障公众参与: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及时公开案件进展和结果,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当事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强化法律监督: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决结果合法、公正、合理。总之,环保案件的审理规定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与沟通,强化法律监督,以实现环保案件的妥善解决。

六、廊坊网站网络建设

廊坊网站网络建设:打造迅猛发展的网络商机

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拥有一个具备自己特色的网站,都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需品。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廊坊网站网络建设正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首要任务。

网站网络建设的重要性

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消费习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规模不断扩大的网络市场呈现出巨大商机。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拥有一个精美、功能齐全的网站,可以为企业带来以下好处:

  • 扩大企业知名度:一个专业的网站能够提高企业的曝光率,让更多潜在客户了解并记住您的品牌。
  • 提升企业形象:高质量的网站设计能够展现出企业的专业形象,提高客户对企业的信任感。
  • 促进产品销售:通过网站展示产品信息,吸引客户浏览并购买,实现销售增长。
  • 拓宽市场渠道:通过网站可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拓展市场渠道,促进业务拓展。

廊坊网站网络建设的优势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廊坊的网站建设具有以下优势:

  1. 地域优势:廊坊位于京津冀经济圈中心位置,靠近北京,交通便利,有利于企业与全国各地开展合作。
  2. 人才优势:廊坊拥有众多专业的网站建设公司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网站建设服务。
  3. 产业优势:廊坊是中国优秀的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基地,相关行业的网站建设需求较为集中。
  4. 政策优势:廊坊政府对于发展网站建设的支持力度大,提供多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如何进行廊坊网站网络建设

要实现廊坊网站网络建设的目标,企业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明确需求:企业需明确自己的网站建设需求,包括目标用户、功能模块、页面设计等。
  2. 选择合适的网站建设公司:根据企业需求和预算,选择一家专业的廊坊网站建设公司进行合作。
  3. 制定网站建设方案:与网站建设公司一起制定详细的网站建设方案,包括设计、开发、测试等环节。
  4. 网站设计与开发:根据方案进行网站的设计和开发工作,确保网站的美观性和功能性。
  5. 测试和上线:经过严密测试后,网站正式上线运行。
  6. 定期维护和更新: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和更新,保持网站的良好运行状态。

廊坊网站网络建设的发展前景

廊坊网站网络建设市场前景广阔。随着廊坊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企业意识到拥有一个专业的网站的重要性,因此对于网站建设的需求将持续增长。未来,廊坊网站建设行业将呈现出以下几点特点:

  1. 移动化发展: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廊坊企业越来越注重移动端网站的建设和优化。
  2. 多媒体内容:随着富媒体技术的发展,廊坊网站将更加注重多媒体内容的展示,提升用户体验。
  3. 大数据应用:廊坊企业将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的分析,优化网站的用户体验和营销效果。
  4. 安全保障:廊坊网站建设将加强对网站的安全保障,提升网站的抗攻击能力。

结语

廊坊网站网络建设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拥有一个精美、功能齐全的网站,可以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打造迅猛发展的网络商机。为了实现网站建设的目标,企业应该明确需求,选择合适的网站建设公司,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并定期维护和更新网站。未来,廊坊网站建设行业将继续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审理后移交案件要重新审理吗?

如果是因案件管辖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需要另行起诉,接受案件的法院会及时通知的,包括举证和开庭,但基于法院案件较多,当事人可以主动到接受案件的法院进行询问。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八、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贷款交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借贷行为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也层出不穷。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遵循基本原则。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审理工作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双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同时,要坚持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需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在经济活动中,借贷行为是不可避免的。通过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及时化解纠纷,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审理工作也应该倡导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价值观,引导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外,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注重法律与公平的平衡。法律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工具,也要注重公平正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既不能过于偏袒借方,也不能过于倚重债权人。在平衡法律与公平的关系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还需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法律的适用是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法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要点和关键问题,做出正确的判决。同时,法官还应不断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此外,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注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人民群众是法律的依靠和评判标准。审理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意愿,满足人民的合理需求。在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让当事人有参与感和获得感。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法律是一把尺子,既要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坚守法律底线,做到廉洁公正,切实履行好审理工作的职责,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九、案件审理什么意思?

立案后审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十、什么是案件线上审理?

是指法院通过网上开庭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原告、被告、审理案件法官三方不见面,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网上对庭审笔录进行签字确认,网上举证、质证,网上进行法庭辩论。法院案件开庭审理活动全部在网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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